1、设备的润滑装置、润滑工艺条件及选用的润滑油(脂)必须符合制造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或有关润滑规定,不得任意滥用或混用。
2、一般设备变更油品、代用油品,需经设备动力部批准;主要设备变更油品、代用油品,应经设备动力部审核,报主管经理或主管副总工程师批准。
3、对固体润滑材料如:二硫化钼、二硫化钨、石墨等粉剂、油剂、喷雾剂的初次采用,必须经设备动力部的技术人员鉴定,并报主管副总工程师批准。
4、设备换油:在用润滑油品经目测检查,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部分置换或更换新油:外观颜色明显变黑、乳化严重、变干变硬、有明显可见的固体颗粒。在用润滑油品做常规分析,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部分置换或更换新油:粘度超过润滑油粘度等级的±15%、酸值超过标准的15%、闪点低于标准的10%、机械杂质高于0.1%、水含量高于0.1%。对油品质量有更高要求的,各事业部可根据设备实际要求规定换油标准。润滑油常规分析项目为:粘度、酸值、闪点、水份、杂质五项。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可适当增加分析项目。如冷冻机油应增加凝固点分析等。各机组具体分析项目由设备动力部润滑油专业人员确定,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换油必须对设备油箱进行清洗。
5、运行中的大型机组润滑油应每月至少检验一次,条件恶劣或运行后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检验次数,不合格应及时处理。其他设备每3-6月采样分析一次,具体采样分析间隔时间可根据设备润滑手册的要求进行;生产上有需要时,可临时增加采样分析次数,当设备大修或装置停工检修后,开车前均应采样分析一次。润滑油的检验报告由生产车间或设备动力部妥善保管,以备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