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排放,改善环境质量,浙江省决定在全省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日前联合发出的《关于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指出,确定该省现阶段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征收范围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起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
同时,浙江省物价局等指出,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是否超标、排放量是否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是否属淘汰类等情况,实施差别收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