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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外资经营超30座成品油零售网点需中方控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1  浏览次数:245
7月19日,商务部正式就《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申请原油、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同一外商在国内运营超过30座成品油零售网点的,需要由中方持股。

具体来看,《意见稿》明确,设立外商投资的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有关政策及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中,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成品油零售网点的,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由中方控股。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加油站约9.9万座,其中国有加油站占53.84%,民营加油站占44.05%,外资加油站仅占2.11%。此前,商务部曾于2015年发布通知,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企业,从事加油站的建设、经营,不受门店数量的限制。当时有分析指出,目前外资石油公司在中国零售网络布局及供应链建设方面与中石油、中石化相比仍有非常大的差距,即使政策放开,也不会出现国外石化企业大量进军的场景。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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