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润滑油、脂
工业用润滑油、脂
基础油、合成油
添加剂
防锈油
固体润滑剂
工艺润滑材料
配套产品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情 » 国内快讯 » 正文

三部委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03  浏览次数:284
记者今日从工信部获悉,工信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

工信部、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从《目录》撤销的车型,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信息,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手续。已从《目录》撤销但需恢复资格的车型,企业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查通过后列入《目录》。购置新车时已享受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一)为加强《目录》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二)从《目录》撤销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信息,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手续。

(三)已从《目录》撤销但需恢复资格的车型,企业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查通过后列入《目录》。

(四)购置新车时已享受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目录》内企业、车型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法规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处罚。

二、其他事项
(一)列入《目录》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应进行标注免税标识。如未标注,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予接收。

(二)《目录》组织申报、宣贯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现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承担。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 行情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相关行情
推荐行情
点击排行
在线客服

158 7272 0707
(仅收市话费)

微信公众号
会员服务
使用协议
免费注册
密码找回
快易保™
会员升级
增值服务
营销管理
企业动态
企业访谈
专题报道
展会合作
广告服务
图文广告
产品推荐
文章推荐
展会推荐
招商加盟
搜索排名
产品排名
求购排名
公司排名
搜索定制
在线客服
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15 - 2016 Dfoil.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北通信管理局备案:鄂ICP备16000517号
不良举报 全国公安机关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