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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通知鼓励新能源使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6  浏览次数:2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今天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四部门表示,此举旨在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一是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二是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关技术标准;三是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四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即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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