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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5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3  浏览次数:26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日发布通知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据了解,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我国曾于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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